近年来,以宋代为背景的古装剧越来越受欢迎,这也引起了人们对宋代文化的兴趣。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创造了物质丰富的市井生活,也带来了很多社会变革,其中契约风尚的普及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本文以包拯审理的“让金案”为例,从契约的历史背景、社会联系和普及程度等方面,探讨宋代社会契约风尚的重要性。
发达的商品经济、丰富的社会生活、高雅的艺术审美……近年来,人们对宋代文化的兴趣越来越浓厚,在文化娱乐领域,以宋代为背景的古装剧也纷纷热播,比如《清平乐》《大宋宫词》《知否》等,还有近期播出的《梦华录》,均在不同程度上展示了宋代多姿多彩的文化生活。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不仅催生了灿烂的文化艺术,创造了物质丰富的市井生活,也带来了很多社会变革,比如我们今天所熟悉的契约意识在这一时期得到了空前的普及。在电视剧《梦华录》中,赵盼儿为购买“望月楼”签订契约、遵守契约的剧情,便体现了宋朝社会普遍形成的契约意识。下面,让我们从包拯审理过的一起案件入手,来了解宋代社会的契约风尚。
包拯担任开封府尹时,曾经审理过一个颇受瞩目的“让金案”。一位家住京师的商人,将两箱金银缯帛寄托在友人处。没过几年,此人去世,那位友人于是找到托付人的儿子,想要交还财物。不料其子却因为父亲并未留下契证,也从未提及此事,拒不接受。两人推让甚久,没有结果。友人无奈之下,只好找到府衙,希望包拯能够决断此事。
宋人凡寄托财物,必订立书面契约,并在契约上注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甚至保管报酬以及费用计算方法。这种遇事必立约的习惯,是在宋代商业大潮的鼓动之下,逐渐形成的社会风尚。那位商人之子不敢随便接受财物,也是宋代契约关系广布民间并且深入人心的结果。
在宋代日常生活中,契约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日益突出的社会联系。尤其在商业发达的汴京,几乎每一个百姓的名字,都有机会签押在契约上:田宅买卖、商品交易、雇用人力、房屋租赁、典当、借贷、寄托、承揽、委托、分家,甚至是租车船远行,也要订立书面契约,还须有保人,以确保租赁者按期归还。各种契约关系像一张网,将整座城市编织为一体。作为网点上的每一个立约主体,市民感受到社会身份的平等趋势,同时,头脑中也慢慢地培养出一个新鲜的契约型生活观。
汴京每天吞吐着数量巨大的消费人群,其吃穿用度,都要通过商品买卖来解决。宋代调整了传统的抑商政策,商品经济的发展一日千里,已经出现了信用消费、资本借贷等具有近代化模式的商业形式。这些活动都需要设计详备、履行规范的契约制度来支撑。
在契约关系的普及中,前代一些专事杂役工作的雇工、女使等,参与订立买卖、租赁、雇佣等契约,其独立的身份与人格,从法律的角度获得承认。尤其是一些技艺高超的厨娘、绣工、歌伎等,商品经济对于专业人士的需求,使他们获得了众星捧月般的待遇,可轻易地为自己争取到条件优厚的雇佣合同。契约制度的详备是商品经济推动的结果。订约人的广泛化与平民化,则代表着宋代城市超越前代,真正进入了契约关系的时代。
在那件纠结于缺失契约的“让金案”里,包拯最终令衙役勾索证人,验明究竟,将财物判给了商人之子。在全民皆商的汴京,差役们对于契约纠纷的处置早已驾轻就熟,只是这种彼此推让的案子,少有前例可循。宋代繁冗的律法规条中,“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官府对民间的立约活动提供“官版契约”。凡缴税并盖有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反之唤为“白契”。“红契”为官方所承认,出现纠纷可作为审理依据,“白契”则没有法律效力,不被认可。于是,宋代标志性的叠篆大官印就随着汹涌的商业需求而被大量铸造,为宋代各业交易与物产交割提供了正式的身份认定,留下一方方朱红印迹。
然而,立约的普及与履约行为的严谨,便能够说明宋人已经迈入了一个新型的商业时代的门槛吗?在西方,契约精神是商业社会的基本文化。对契约观念的诉求,着眼于合约关系中所体现出的个体独立、平等、自由等内在原则。而宋代契约所关注的依然是现实层面所能获得的商业效果与功利所得。契约制度的设计,止步在完善律法的约束力上。包拯在审结“让金案”后评价说:“观此事而言无好人者,亦可以少愧矣。‘人皆可以为尧舜’,盖观于此而知之。”包拯对于双方虽无契约却彼此推让的精神,给予了德行上的高度赞扬。契约关系在宋代虽然发展迅速,但是在人们心中,守约的理念似乎更关乎道德。契约精神在商业大潮的变奏下,仍不过是儒家五常中“信”字的一个延伸。
当汴京商业的发展遭遇传统的精神,二者相冲相融、相克相济,从中成长起来的契约关系,便继承了他们共同的面目特征,只是后者的基因明显对其发挥着更深刻的影响。因为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里,对人心的滋养从来都胜过那一纸约束。
结语:宋代社会的契约风尚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契约精神不仅为商业文化的普及提供了支撑,也培养了人们的契约型生活观。今天,虽然契约制度已经得到规范和完善,但契约精神的传承和发扬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